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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军、黑公关、套路贷……如何规制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专家支招

admin2023-08-28网络公关153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进向深入推进的发展过渡阶段。中央政法委提出延长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其中一条就是加大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技术门槛的降低,网络黑灰产业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进向深入推进的发展过渡阶段。中央政法委提出延长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其中一条就是加大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技术门槛的降低,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网络空间存在失衡无序的危险;另一方面,对网络犯罪的构成和特征还存在不同认识,缺乏共识。为了有效消除网络空间的黑恶犯罪,有必要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的特点,建立新的应对思路和治理策略。

9月1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法善”沙龙(第三期)影响案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高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围绕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监管打击、法律规制和治理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特点和形式

水军、黑公关、套路贷……如何规制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专家支招 第1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岳向阳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前,网络水军和黑公关非常活跃。网络犯罪本身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其日益普遍化,并经常以网上恶势力的行为挑战法律权威、劫持舆论、影响社会稳定。

2018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网上黑恶势力列为重点打击领域之一,这是对互联网乱象的有力回应。网络空间扫黑除恶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完善社会公共治理的使命中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曹指出,当前,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主要表现为雇佣海军、黑公关、网络套路贷等恶意中伤。有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或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侮辱、诽谤、骚扰他人。

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

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索要公私财物。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具有远程化、团伙化、分工明确、跨地域、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刘绪洲认为,非法网络公关的兴起有多重社会文化背景。从传播技术的演进来看,其本质在于通过观点竞争、利益博弈和意识形态斗争来实现对话语权的非法表征。网络黑公关利用信息不对称,散布虚假信息和别有用心的言论误导网民,在虚拟空间更大范围内聚合其认知、态度、情绪、观点和行为,进行话题炒作、管理营销和目标攻击。这种基于群体利益和个人目的的网上行为,不仅强化了网民的负面认知,激化了群众的意见和意志,而且异化了群体协商的氛围,污染了公共空间环境,增加了社交媒体的风险。

打击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难点

水军、黑公关、套路贷……如何规制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专家支招 第2张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检察官陈雷介绍了其办理的一起“网络水军”有偿删帖案的事件经过、关键事实和核心争议,指出此类案件的侦查在主观认识认定、虚假信息核对、交易金额核算、电子证据提取、跨区域协作办案等方面面临很大困难,消耗了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急需在理论和操作层面加强指导。

中央网信办网络审查局彭锋认为,应该区分两个概念,即“黑恶犯罪网络化”和“网络黑恶犯罪”。前者指黑恶势力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后者指网络生态环境中滋生的黑恶势力犯罪。司法机关取证难、立案难、惩治网络黑恶犯罪难。同时,基于网络的黑恶犯罪往往夹杂着错误的社会意识,通过网络聚集在一起。二者联系薄弱,导致在认定黑恶犯罪时如何认定行为主体,也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曹指出,就司法实践而言,当前办理涉网涉黑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完全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骚扰、敲诈、侮辱、诽谤等行为能否认定为黑恶犯罪?它和线下黑恶犯罪有什么区别?

二是网络犯罪的危害特征和行为特征难以认定。

第三,运用传统办案模式应对网络犯罪存在局限性。

第四,传统的证据和证明标准有时会束缚打击网络犯罪的斗争。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网络犯罪虽然不同于线下犯罪,但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不比法网大。立足共性,探源解难:将“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纳入“知道”的认定,造成更大持续性心理痛苦的软暴力应为暴力,以新闻事实为标准检验信息的真实性,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举证难问题。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强化行政义务、完善刑事立法、启动失信惩戒等措施,全方位立体构建规范网络犯罪的民事、行政、刑事、信用四大责任体系。此外,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扩大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权。

北师大法学院院长、教授卢建平认为,软暴力概念的出现,安全措施和制裁手段的嵌入,导致刑法逐渐软化,刑法的面貌从极度僵硬变成软硬兼施,相应地,刑法的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尽管如此,现有的刑法理论仍然无法应对传统犯罪的异化,并且缺乏评价。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更新观念和思维,重点关注网络黑恶犯罪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相对于线下,对于大量网络聚集的黑恶犯罪要大胆认定,同时通过准确适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名,充分评估其行为特征,最终达到有力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阎石安认为,杜绝网络犯罪的前提是明确网络犯罪的定义。网络犯罪的核心是“控制”,网络犯罪的本质是线下网络犯罪的线上操作。网络犯罪的标题应该回归“有组织犯罪”的表述。现有的共犯理论无法应对网络犯罪复杂的组织关系。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合作”概念,适当降低共犯从属性的解释要求,以解决网络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可罚性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明确了软暴力的认定。他指出,软暴力和硬暴力在侵害法益方面是同质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侵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重大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所以软暴力完全可以纳入暴力范畴。在认定软暴力时,要树立数据思维,以获取个人信息和生活圈子信息为行为模式,综合考虑持续时间和危害后果。然而,虽然可以用解释理论来解决问题,但更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软暴力的性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指出,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便捷性与安全性的冲突,同时也导致了治理国家的低成本与治理社会的高成本、犯罪的高收益与打击犯罪的低收益的分离与矛盾。在评估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拘泥于点击量、转发量、控制单位、非法所得等犯罪的量化思维,还要考虑对受害方的损害程度和技术的可操作性。目前网络犯罪多为结果犯,导致与技术侦查关系紧张。建议今后将部分罪名改为行为犯。此外,应尽快统一网络犯罪个别罪名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综合治理

水军、黑公关、套路贷……如何规制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专家支招 第3张彭锋认为,网络犯罪的规制需要重点处理好四对关系:

第一,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应该因为网络主体的弱连接而导致符合网络特征的集体犯罪法律失范。

第二,国内国外的关系。打击网络犯罪应注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充分考虑境外犯罪主体在国内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三是主力和主战场的关系。司法人员的主力军要尽快进入互联网,这是遏制网络犯罪的主战场。

第四是前沿和底线的关系。法律的完善需要紧跟网络上意识形态斗争的前沿,司法经验也要照顾人的情绪。

刘俊海认为,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导致信任收益损失高于信任成本损失,信任成本损失高于信任收益损失,维权成本损失高于维权收益损失,这是网络犯罪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对此,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

一是提高商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其内容准确、完整、即时、易获取、易理解。

二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和宽容意识。

三是加强网络平台自律监管,实行“两轮自律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是提高监管效率,铸造监管合力。

第五,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该与网络本身的性质相一致。网络空间有两个特点:不可控的信息传播和平台中介。控制网络犯罪,应遵循国际通行规则,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技术过滤非法信息的责任,立法时应遵守技术的客观规律。

阎石安认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应着重于四个方面,即控制网络货币的肆意流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技术创新的审查,切断网络犯罪的资金流。

皮勇指出,无论是终极手段还是刑法的结果导向原则,都决定了完全借助刑法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法治原则打击网络黑恶犯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刑法无法突破文本框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治理政策,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七分治理、三分打击”的策略,这也是对《指导意见》中“打早打小”、“打伞”要求的落实和落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刘绪洲重点谈了网络黑公关的治理。他认为,当前对非法网络公关的治理呈现出多元协同的趋势,可以概括为回应型治理、集中型治理和参与型治理。现行法律对黑公关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低,规范之间衔接不畅,无法正确区分合理批判和恶意诋毁。此外,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大适用也容易模糊类似行为在定罪和量刑中的细节。不同类型的黑公关需要从更专业的角度去分析,否则界限不清,警示作用也就失去了。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认为,三年扫黑除恶行动进入过渡期,打击对象针对蛰伏的网络恶势力,既符合“深挖根源”的本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研究应聚焦“三态”;

一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形态,即网络黑恶犯罪的情节和特征是什么。

二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生态,即它们产生和生长的环境。

三是控制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心态,即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和法律理念指导下,才能做到精确打击和有效治理。

来源:司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