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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裁“网络黑公关”

admin2023-08-30网络公关164
负责审理北京市大部分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发布了《2013-2018年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据白皮书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新受理

负责审理北京市大部分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发布了《2013-2018年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白皮书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新受理的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数与2017年全年几乎持平。

据海淀法院法官姚琳介绍,法院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指出,近年来,企业起诉微博用户、知乎用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新媒体、自媒体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区分网络用户是真实表达对涉案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评论,还是恶意侵害企业名誉权。

白皮书显示,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自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在发挥信息传播、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的同时,“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恶意侵权形式也更加密集地发生。比如一些商业诽谤言论,是在被侵权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上市前夕、企业收购兼并等)大规模公开持续传播的。),而且这些说法表现出明显的派系倾向。通常,在持续的言语传播中,某些特定的被侵权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形象总是被贬损,但其竞争企业的形象却从未被贬低。这些商业声明的背后,是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大规模的言论传播。

对于恶意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诽谤、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推动侵权言论传播的网络媒体企业,中关村法院将加大侵权责任制裁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利益。

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共利益而受到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辩论,法院对原告施加了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了这种言论的自由范围,而没有直接羞辱。

海淀法院法官范遥表示,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都有类似的处理方法。他们知名度高,影响比较广,他们的一言一行传播到大众中,都会对大众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之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

但是,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并不是无限制的,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在网上的言论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故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也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近年来基于个人之间网络战争的常见言论和相关诉求,法院将引导原被告相互协商解决,以消除对对方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都坚持法院的判决,为了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就会采取责任均衡的判决方式,引导形成合理的判决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持续增长。

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中伤他人的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利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类型。这类案件与传统名誉权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互联网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使得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乃至网络社会公众,还涉及到技术、伦理、产业、公益等多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

白皮书指出,从诉讼请求来看,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和申请平台服务提供者公开用户信息五项。其中,停止侵权诉讼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删除涉案言论、微博文章或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文章。

有的原告先以网络平台服务商为被告,在服务商提供了直接侵权人的注册信息后撤回起诉。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原告还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提出了禁止令,如不允许被告再次发表任何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屏蔽涉案类似侵权物品等。

网络服务平台完成相应的删除、披露、屏蔽义务时,一般可以免除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注重从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技术名誉权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角度平衡多方利益。

白皮书指出,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呈现出侵权形式新且复杂的特点。网络服务平台依靠手机号码验证,移动通信部门不主动配合调查的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增加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认定的难度。

陈昶屹表示,虽然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都实行了“前端自愿、后台实名”的账户实名注册制认证方式,但并没有强制要求普通用户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或者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

陈昶屹表示,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确定直接侵权人的身份,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监管不到位,部分手机号码未实名登记。“国内一些网络服务平台的后台实名并没有完全禁止用户使用国外手机号码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未实名的手机号不能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对于域内实名手机号,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所有人身份时,部分移动通信部门有上级规定。这类信息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获取,法院以无权获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而网络服务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不承担责任,原告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